河池一热心保安帮老人倒车,导致老人受伤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保安可谓是重要的角色之一
他们总在各自岗位上
默默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为他人服务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价值
然而工作难免会有磕碰、遇到麻烦
在河池宜州就有位保安遇到了麻烦事
医院正常秩序
帮助他人停车过程中发生事故
造成他人受伤致残
怎么办?该由他赔偿吗?
近日
宜州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纠纷
做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AnQingHuiGu帮助停车引发事故年4月底,莫老太(70岁)驾驶一辆老人代步医院看病。当莫老医院门口时,因医院内已无停车位,当班保安韦某叫停莫老太,医院外。
医院门口为斜坡,莫老太未能医院,韦某便上前帮助其推车及停车。因莫老太交车时未关闭电动车的电门,导致韦某触碰电动车的电门,被电动车带着往前冲去,韦某右侧身体碰倒站在旁边的莫老太,致莫老太受伤。
受伤致九级残疾事故发生后,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做了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6月3日,莫老太出院,共住院36天。经司法鉴定,莫老太此次损伤致右侧人工全髋节置换,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残疾。
经了解,韦某为河池市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受保医院从事保安工作,医院院内及停车场的守护和院内安全防范,维护院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履行岗位门前三包职责。
提起
诉讼
7月28日,莫老太将韦某、保安公司、医院诉至宜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涉案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本案应为健康权纠纷。韦某在帮忙莫老太推车、停车时,未注意电动车电门的关闭情况,疏忽大意,而触碰未关闭的电动车电门,致使电动车带着韦某往前冲出,导致其右侧身体碰撞莫老太致莫老太倒地后受伤。韦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此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莫老太停车时未关闭电动车的电门,在交予韦某时未进行必要的注意提醒,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各责任人过错大小,法院酌定韦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莫老太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韦某作为保安公医院从事保安工作,医院内秩序等,其帮莫老太推车、停车,医院秩序,其行为应认定为在履行工作职责。韦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莫老太的损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保安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核算,法院认定莫老太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由医院赔偿莫老太7万余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莫老太7万余元:驳回莫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们所说的履行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韦某作为保安公医院从事保安工作。他帮助莫某停车时在履行工作职责,是职务行为,因此医院承担韦某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文中插图均来源网络)
来源:宜州法院河池中院
河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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