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专项课题组成员评析民法典人格权
导读
我国民法典在体例设计上最突出的特点是设立了独立的人格权编。这一做法具有重要意义:落实了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宣示了中国民法学的自主性;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法学体系上,应当认可独立的人格权法,确切地说,就是应当从领域法的角度,认可独立的人格权法。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很丰富,需要结合我国社会实际予以正确地理解和适用。
一、民法典中设置独立人格权编的重大意义
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行了。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盛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这部民法典是新中国首部民法典,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以“典”命名的法律。以“典”命名的做法彰显了民法的基本典章地位,因为“民法是处于宪法秩序之下、关于私人生活关系的基本法典”,[1]也正因为如此,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国民法典在体例设计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设立了独立的人格权编。这一体例安排表明,立法机关对民法学界争议已久、分歧甚大的人格权立法模式问题(即人格权立法是否独立成编问题)作出了选择。”[2]正如,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和中国智慧。具体来说,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其一,它落实了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保障人格尊严,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我国《宪法》的要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条款确立了国家的义务,即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方式,保障人格尊严。在民法典之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就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障人格尊严,从而让社会公众“有尊严地活着”。
其二,它宣示了中国民法学的自主性。若干年前,我国就有法理学者提出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反思中国法学的自主性问题。[3]在民法学界,王轶教授也提出了“照着讲”和“接着讲”的命题,这是对我国民法学自主性的期望。我国民法典分则中设置了独立的人格权编,这与潘德克吞法学影响下的民法典体例存在重大差异,这一体例设计本身也强烈地反映了我国民法学的自主性诉求。
其三,它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是社会的一面镜子。”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立法就是要回应社会的法律需求。因此,民法典编纂就应当充分反映当前社会的需要,积极提供制度供给。[4]人格权编独立可以为人格权的制度设计及未来发展提供充足的空间,从而使得该编可以回应我国当下所面临的诸多重要社会热点问题,如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人格要素商品化使用、基因编辑技术的规范、性骚扰的规制等。这些社会问题也反映到了司法诉讼之中。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的人格权诉讼呈快速增长趋势。民法典人格权编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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