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河池一男子获刑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张云河

近日,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首次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何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庭审现场。

据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年7月被告人何某向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购买柴油充值卡、支付人工费等,莫某、黄某作为担保人为被告人何某担保。后何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莫某、黄某承担连带责任代其偿还了贷款。

年10月,莫某、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人何某追偿。同年12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何某支付给莫某、黄某人民币.01元。因何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莫某、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何某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并将自己所有、挂靠登记在河池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乘龙牌桂MA**62号大货车转让给他人并办理过户转移登记手续,而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年9月,宜州法院执行局干警依法对何某进行传唤。何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犯罪事实。宜州法院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一万元。拘留期满后,何某仍拒不申报财产,既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缴纳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小编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逃避、拖延或拒绝履行,只会受到法院的“重拳出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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