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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三、程序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30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6号)

四、办理条件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30号)以及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6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建住房总价或评估现值20%的首期付款。

(四)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备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备案超过一年的,不能以该合同申请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三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可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也可以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三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提供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并且用作抵押的房地产能够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贷款的额度、年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的额度。申请人的贷款额度由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个人信用情况以及抵押物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申请人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申请人无共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2万元。

(二)贷款的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2年。

借款申请人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抵押物所座落土地的使用年限。

(三)贷款的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借款人贷款期间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四)贷款的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可采取一次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在贷款申请时提出,贷款审批通过后,若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1)一次还本付息还款。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为1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其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3)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当月贷款余额计算。其公式为:月还款额=贷款总额/贷款月数+贷款余额×月利率。

六、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以下第(一)、(二)项材料,所有材料为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核对。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未取得房产证的,需要售房单位提供以下第(三)项材料,售房单位只需提供一次。

(一)个人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原件;

(2)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面谈记录;

(3)借款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4)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收入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核定,不需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经济收入证明);

(6)借款人在受托银行的还款账户复印件;

(7)个人征信业务查询授权书;

(8)逾期贷款强制扣款承诺书;

(9)外地缴存职工的,需要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

(二)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首期付款凭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证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贷款保证书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

(3)购买集资建房的,购房协议原件、建房单位保证承诺书(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承诺,企业提供担保)、工作单位保证承诺书(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承诺,企业提供担保)、首期付款凭证。

集资建房包括:单位集资建房、市场化运作建房、单位危旧房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4)建造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造住房成本及预算书、建造住房付款凭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标明土地价值)。

(5)合作建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造住房成本及预算书、建造住房付款凭证、住房分配协议书、合作建房人的住房抵押和处置承诺书、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可以办理房产证相关证明、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标明土地价值)。

(6)购建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提出贷款申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有单独土地的,要标明土地价值)、能够证明购建住房总价的购房合同、交易契税凭证或建造住房成本及预算书。

(7)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除了按照上述(1)至(5)项对应购房类型需要提供的材料外,另外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款凭证复印件。

(三)售房单位需提供的住房项目备案材料:

(1)商品房项目: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售房单位的资质证书、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上材料复印件各1份,需核验原件)。

(2)集资建房项目: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改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准文件、立项批文、工程预算书(以上材料复印件各1份,需核验原件)、住房分配图原件1份。

(3)合作建房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预算书或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房合同(以上材料复印件各1份,需核验原件);住房分配协议书原件、合作建房人的住房抵押和处置承诺书原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可以办理房产证相关证明原件。

七、贷款程序

八、办理时限

(一)自治区规定的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的办结时限:各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市本级和金城江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限为6个工作日。

九、提前还款的规定

借款人在合同生效满1年后可以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前还款可以采取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金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提前部分还款的,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累计提前还款次数不能超过6次,每次还款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和违约金。

十、贷款业务咨询、投诉方式

(一)业务

1、市本级和金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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