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池市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产
参加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有什么好处?
不管是大人在生产、生活中,还是孩子在校活动、学习上,都有遭受意外伤害和生病的风险。参加关爱保险,若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住院,可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意外残疾金、意外身故金、疾病身故金和疾病住院日镜头共五项,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了医疗费用报销外,其他四项是没有保障的。
需要购买关爱保险的群众,请与村计生专干蒙国意联系,联系电话.
一、承保方案
(一)产品特色:保费实惠、保障全面,责任涵盖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住院费用补偿、疾病身故、疾病住院补助;
(二)投保对象: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年龄在28天至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
(二)保费期间:一年
(三)保险费:每人30元。其中计划生育家庭每人减免5元,仅需每人25元;每人最多可投2份。
(五)保险利益简要说明(详见投保险种条款及投保特别约定)
投保险种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费
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版)
元
因意外导致身故的,赔付元,合同终止;
因意外导致残疾的,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给付,最高赔付元。
30元/人/年
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型)
元
仅负责疾病身故责任。首次投保在等待期6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此限制)后因初次发生疾病导致身故的,给付元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元
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医院住院诊疗的,对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若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且符合社保支付范围的部分按%赔付;
若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扣除免赔额元后,对符合社保支付范围的部分按80%赔付。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版)
元
仅负责疾病住院定额给付责任。
首次投保在等待期6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此限制)后因初次发生疾病在医院住医院院诊疗的,按50元/天给付疾病住院津贴;
首次投保在等待期6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此限制)后因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而住院诊疗的,给付金额25元/日;
以上两项住院天数累计给付以60天为限。
合计
元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或身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或意外或疾病住院,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及给付限额: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及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等待期6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初次发生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及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乡级(含乡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如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对其余额且符合社保支付范围的按%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元后,对其余额且符合社保支付范围的按8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及给付限额。
1.首次投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6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初次发生疾病在乡级(含乡级)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疾病住院定额给付保险金,给付金额按50元/日;
2.首次投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60天(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以住院病历上载明的既往病史为准)在乡级(含乡级)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为25元/日;
3.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60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二、除外责任: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2.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3.被保险人实施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4.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和矫形手术;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三、特别约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支出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二)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因已患未治愈疾病而身故的;
(四)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六)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四、理赔服务
(一)出险报案。
1.拨打全国24小时客户服务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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