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要闻河池市检察机关起诉的马振文等44

案件导读

年1月10日上午,由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振文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0个罪名一案获一审判决,44名被告人分别被大化县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至二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是河池市检察机关至今办理的被告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开庭审理时河池市检察机关5名公诉人曾连续19天不间断出庭支持公诉。

宣判现场

该案在宜州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

案情回顾

自年至年期间,以马振文、李苹峰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宜州城区和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宜州市城区的米粉市场、娱乐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宜州城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受理该案后,河池市检察院高度重视,从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抽调了10名公诉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集中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经过审查,年3月10日,大化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依法向大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振文等4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10个罪名,涉案33起违法犯罪事实,攫取非法利益50万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4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年10月30日至11月17日,该案在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庭查明,该案被告人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4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3起、寻衅滋事3起、故意伤害2起、非法持有枪支3起、故意毁坏财物6起、开设赌场1起。此外,还实施了多起治安违法行为。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振文、李苹峰分别于年5月前和年11月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宜州市城区的米粉市场、非法赌马机市场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马振文、李苹峰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人黄仲翔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马振文、李苹峰组织、授意或者默许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毁坏财物和非法持有枪支,均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马振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苹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黄仲翔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被告人施文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其余4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及罚金。

图片: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编辑:覃婉君

审核:郑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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