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quo3middot15r
有话讲,请在“河池民生” 年6月,消费者肖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汽车,几天后发现汽车的主、副驾驶门存在明显差异,于是找到商家确认,并要求相应的补偿。商家承认确实更换过车门,由于店内工作人员的疏忽更换错型号,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原厂同型号的车门,并免费提供一年的汽车保养服务,但不同意补偿。双方存在较大分歧。 接诉后,市工商局金城江分局中心对情况进行了了解,消费者坚持按照购车总价30%的现金进行赔偿;经销商提出车门不是汽车的主要或者重要部件,赔偿最多按照车门的3倍计算,两者相差悬殊。最终,在中心、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工作人员及社会媒体的共同努力下,汽车4S店同意做出让步,为消费者更换车门,并补偿了车款30%的现金和误工费,两项合计人民币元。
二、高压清洗机漏电致人死亡纠纷案(宜州)
年9月6日,韦某到市工商局宜州分局投诉,称其子在宜州区华旺五金电动工具商行购买一台“荣霸”全自动高压清洗机,9月5日在使用过程中因机子漏电导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当日,屏南派出所、宜州公安分局法医到现场进行查看。死者家属要求被投诉方赔偿万元,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接诉后,宜州公安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涉事商行进行检查,并及时联系电业局技术员和涉事商行负责人多次到事发现场进行勘察。根据案情调查需要,执法人员及投诉人、经营者共同对涉事标称“荣霸”的全自动高压清洗机进行封存待检。 调查调解中,涉事“荣霸”全自动高压清洗机生产厂家派出代表和律师协助,并提供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经过先后3次召开调解会,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法律法规和责任分担,反复与厂家负责人电话沟通。年9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投诉人向受害人家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补偿款共计14万元。
三、商品房定金纠纷案(罗城)
年10月1日,消费者韦女士与广西开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定购协议书》并支付认购定金元,认购该公司销售的凤凰寨小区天地楼商品房。签订协议当天,韦女士参加该公司举办的国庆促销砸金蛋活动(活动规定凡交付定金的客户均可参加),并获得奖品洗机衣一台。3天后,韦女士因家人反对,提出终止认购合同,该公司以韦女士违约为由拒绝退还购房定金和交付奖品洗衣机。 接诉后,罗城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仔细查看了韦女士的房屋认购书,确认反映的情况属实,韦女士因个人原因单方终止认购合同,依照双方达成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砸金蛋的促销活动未就奖品做其他规定,拒绝交付奖品行为,有悖诚信经营原则。经过耐心的调解,该公司将洗衣机交付给韦女士。
四、健康服务站涉嫌虚假宣传案(天峨)
年7月21日,天峨县工商质监局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称在天峨县全家湾满康药店2楼神六健康服务站,有商家通过网络在线的授课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保健品,现有部分消费者要求退货,但遭到商家拒绝,请求有关部门介入。 因涉及人员较多,为稳定消费者情绪,接诉后,天峨县工商质监局迅速协调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公安局共同参与调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收集到各种标注有“金枪鱼油软胶囊”“松花粉”等票据和保健品一批。经查,经营者为广西合浦人,租用天峨县神六健康服务站柜台,以网络在线的授课方式,组织多名老年人举办“健康我做主”宣传会,并以赠送高额礼品为名义,推销金枪鱼油胶囊和松花粉等产品,商家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合法进货凭证,执法人员扣押了当事人用于宣传的电脑两台、各种收费票据。经调解,当事人承诺将钱款如数退还消费者,当天退还10名消费者4万余元货款,执法人员对后续的退款进行了跟踪,共为36位消费者挽回损失14.64万元。
五、虚假宣传损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案(东兰)
年3月16日,东兰县工商质监局接到消费者家属举报称,东兰县健乐达服务中心以免费讲座、赠送礼品等方式向中老年人推销其产品时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请求依法查处。 接到举报后,东兰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门面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年7月26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的零售业务活动。自年1月以来,通过免费体验、免费试用、免费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其举办的《理家课堂》讲堂会,在询问和记录参会中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后,向中老年人推销“人参纳米低聚肽”“亚麻籽粉”“桑黄参肽”等食品,并利用其自行包装的某中科院院长、总工程师的讲解,对这些食品做“能扩张血管及抗血栓形成作用”“能抗癌作用”“能治百病”等夸大功效的宣传。东兰县工商质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六、淘宝网店涉嫌虚假宣传案(巴马)
年11月27日,巴马县工商质监局接到全国互联网平台转办一例投诉单:河南省安阳杨某称其通过淘宝寿乡缘网店购买广西巴马善缘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锅巴,售价12.5元,商家在网页上宣传称该产品为无糖低盐健康食品,但收到商品后发现,其碳水化合物含量为68.5G/G;营养成分表上钠(盐)含量为MG/G,远高于《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GB标准中对于含量小于MG/G才能宣传为低盐的规定,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商家进行退一赔三,不足元按照元赔偿。 巴马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及时截取有关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下单等图片证据,对涉事的淘宝商家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商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向商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指导商家进一步规范商品宣传行为。同时,经过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七、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商品案件(都安)
都安长青石油气有限公司于年10月20日从广西北海顺港石油气有限公司购进液化气24.82吨,每吨进货价格元,进货款总额元。该批商品经广西质检院检验,检验报告记载的不合格项目是二甲醚(体积分数)的含量为0.5%,而该项目的技术要求是:液化石油气中不允许人为加入除加臭剂以外的非烃类化合物。结论为:“该商品本次抽检检验按GB-标准判定:不合格。” 经过两年的调查取证,历经移送、退回、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年1月22日,都安县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听证告知书的当日签署“同意处罚,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意见,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都安县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预付卡消费侵权案(河池市)
年11月7日,消费者卢某来电称:他于年10月在金城江区QQ时尚精品酒店办理了一张元会员卡,酒店表示今后持卡消费能享受会员价格,但当天到酒店要求入住时,被告知由于房价上涨,不能按照会员价刷卡消费,如需入住,只能按上涨后的房价现金支付。消费者表示难以接受,请求工商部门给予帮助。 接诉后,市中心工作人员及时电话联系商家了解情况,商家在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未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也未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规定,商家应当按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约定的服务,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商家按会员价格为消费者办理入住手续。
九、潜水电泵漏电致人死亡纠纷案(南丹)
年5月21日,南丹县工商质监局接到南丹县吾隘镇村民韦某投诉,称其父亲于年5月16日在南丹县吾隘镇胜达五金店购买了一台温岭市东桥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规格为“WQD7-12-1.1”的单相污水污物潜水电泵。5月20日上午,因该潜水电泵漏电,导致其父触电后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家属要求该潜水电泵生产者、经销商进行赔偿。 南丹县工商质监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供电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该低压抽水线路胶皮铝芯导线,低压刀闸、插座等安装能够基本满足用电安全,线路没有损坏现象,刀闸、插座等也没有漏电情况。执法人员与经营者、受害人家属共同将上述潜水泵送检,经检测,该经销商所售“WQD7-12-1.1”的单相污水污物潜水电泵有接地装置无标志,没有充分的防触电保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由于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执法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多次约谈生产商和销售商,同时做好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年7月10日,生产商及销售商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和赡养费共计1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立即履行。
十、购车被强制购买车险案(大化)
年1月25日,消费者蓝先生在大化县强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辆猎豹汽车,在提车时,被要求购买元的车辆保险,蓝先生发现同样的项目和险种,该公司给出的保险金额远高于市场价位,表示不同意,但又被告知如不通过该公司购买车险就不能提车,于是向大化县工商部门投诉,称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强制搭售保险的行为,要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经调查,蓝先生购买车辆时,与汽车销售公司在一份“代理购买保险”的格式合同中签了字,合同上没有明确标明购买保险的款项和金额,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在签订合同时已向蓝先生口头介绍了需要购买的保险险种,并明确告知其提车时要收取元保险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汽车销售公司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其行为涉嫌强行搭售保险,执法人员约谈了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经过反复细致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该公司最终同意将元退还蓝先生。同时,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商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来源:河池市工商局
更多河池信息点击,留意河池民生北京治疗白癜风北京哪家医院好北京治疗白癜风哪家医院专业
转载请注明:http://www.hechizx.com/hcsxw/28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