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两官员构成受贿罪,一审获刑
受贿万元,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姚本喜一审获刑10年
11月26日上午,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姚本喜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间,被告人姚本喜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副县长、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韦某、潘某、陈某、卢某、王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项目规划调整、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本喜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相关公司及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姚本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属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姚本喜退缴全部赃款,主动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本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姚本喜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受贿万元,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县长蓝瑞轩一审获刑10年2个月
11月26日上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县长蓝瑞轩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年1月至年5月间,被告人蓝瑞轩利用其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政策享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于年3月至年11月间共17次收受或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万元,用于投资及日常生活开支。
另查明,年5月11日,被告人蓝瑞轩退缴赃款万元至河池市监察委员会廉政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瑞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蓝瑞轩索贿万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退缴赃款万元,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蓝瑞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蓝瑞轩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蓝瑞轩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
来源
河池中院
编辑
蓝东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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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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