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情稳运行河池市出台十七项财政政策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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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河政发〔〕5号)精神,全力支持我市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实现经济平稳运行,近日,河池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财政政策措施》(河财预〔〕3号),明确十七项措施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具体措施如下:

一、多方筹措抗击疫情和稳增长资金需要

(一)加大市、县(区)财政资金安排。在用好上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能,确保疫情防控和稳增长资金需要。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申请动用预备费或调整增加预算。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等疫情防控经费需求。不得将上级补助的疫情防控相关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对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负担而要求市、县(区)先行垫付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垫付资金,并做好建立台账、逐笔记录、票据收集审核等资金结算前期工作,同时足额安排市、县(区)配套资金。加大相关既有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统筹力度,大力压减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展或失去开展时效的项目资金,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医疗体系建设等稳增长需求。(二)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向上汇报,争取上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及作出重大贡献企业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补助资金、复工复产奖补资金、医疗救治补助资金、医院建设资金等。

二、积极争取自治区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加快使用

在年底组织申报年地方政府债券需求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补报年公共卫生领域新增政府债券需求。积极主动向自治区财政厅争取加大对我市、县(区)新增政府债券限额,并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债务限额,优化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方向和结构,优先安排疫情防控、医疗卫生等其他重点工程项目资金需求。督促县(区)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待债券资金下达后即可开工使用,进一步加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对已经列入年初预算拟用债券资金置换的项目,通过库款先行垫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三、强化库款管理和资金监测

要进一步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和资金监测,科学有序合理安排资金调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各类资金包括代垫中央和自治区应承担的部分资金和“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资金需求。加强对城区库款的监测,对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办理专项调度,对“三保”资金保障调度。指导县(区)建立每日疫情防控资金国库拨付台账和日报制度,督促县(区)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拨付,确保“三保”资金支出。要做好库款保障预案,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确保在库款出现预警时及时得到解除。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商业银行等,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控资金。

四、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文件规定,不折不扣落实有关税费减免和优惠政策。一是按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按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实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四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五是对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行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六是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七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八是对医药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九是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十是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十一是落实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十二是对涉及行政事业收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出台减免规定的收费项目给予减免。今后,国家和自治区继续出台新的税费减免政策,不折不扣从其规定。

五、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农户担保融资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降低准入标准,酌情增加额度、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等两类企业实行阶段性专项扶持政策,取消反担保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农户提供融资担保的,未享受自治区现有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政策的部分,市、县(区)财政按照当年实际担保贷款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补贴发放期限1年。在发放担保费用补贴后,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市、县(区)各融资担保机构开辟中小微企业、农户金融服务“防疫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办理,做到信贷额度优先安排、贷款申请优先审批、贷款资金优先发放“三个优先”,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六、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服务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无还本续贷等方式,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或减免利息。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农户提供的存量、续贷、新增贷款发生的贷款损失、代偿支出,未享受自治区现有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及代偿政策的部分,鼓励县(区)财政予以补助,补助发放期限1年。在发放补助后,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财政奖补资金。鼓励县(区)财政要运用专项转贷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并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奖励资金。

七、加大财政贴息力度

积极协助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申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对经河池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器材企业,年1月1日—5月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在未获得中央、自治区财政贴息情况下,市、县(区)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年内新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鼓励县(区)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在发放贴息后,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企业所在县(区)财政给予每户最高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在发放贴息后,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县(区)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八、积极减免企业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其他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出现困难的,出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出租单位因减免租金形成的收支缺口,优先通过出租单位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弥补,不足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补。倡导和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全力落实农业生产补助

县(区)财政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者每亩补贴50元—元,对采取“早稻+晚稻(玉米、蔬菜)+马铃薯”连茬轮作模式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补贴元,对鸡鸭肉储备企业参照冻猪肉储备给予补贴。发放补贴资金后,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十、落实企业复工复产奖补

对在疫情期间加快复工复产、扩大生产规模,并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领域重点保障企业(中央和自治区认定名单企业),在自治区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生产补助后第一时间拨付给企业,支持企业加快生产力度。要积极争取自治区“千企技改”工程补助、民营工业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奖励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尽早复工复产,促进民营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落实企业物流补贴

对政府指定的生活物资保供商贸流通企业,鼓励县(区)财政给予一定的物流费用补贴。在发放补贴后,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十二、落实稳就业扶持政策

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企业参加线下或者线上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失业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支持做好受疫情影响企业及个人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十三、灵活高效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按照“不见面、少接触”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和通讯手段,在不当面受理材料、不进行现场对数、不开展现场踏勘的情况,确保疫情防控项目和日常评审业务办理“两不误”。对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项目,一律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可不进行事先预算评审,事后需要评审的,实事求是予以补评。要重点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内控管理,完善集体决策机制,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严控项目成本。

十四、加快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3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9号),对于疫情防控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非紧急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鼓励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有条件的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和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供应信息。

十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细化落实相关政策和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业务部门协商,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精神,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细化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待遇保障政策,研究明确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及个人负担费用的具体结算流程、未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伤认定等相关问题的政策;配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工信、发改、商务、科技等部门做好医药物质采购、生活必需品和农副产品供应保障、疫情科研攻关等工作。

十六、强化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改变用途等现象。要监督“关口前移”,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物资出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将疫情防控资金用于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做到既确保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资金拨付管理流程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齐相关报批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要强化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十七、切实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各县(区)财政局务必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的要求,立足财政职能,及时响应,积极谋划,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稳增长工作。要对标对表以上政策措施,可以直接执行的,应立即执行;需要紧急办理的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先拨后批、垫付预支;需要细化落实的,责任单位务必尽快制定细化落实方案;需要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各县(区)财政局应主动担当作为,及时商相关部门提出落实方案,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尽快取得实效。要善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和考察干部,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财政优秀干部接受表彰等。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年6月30日止。本政策执行中,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政策叠加的,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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