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男童绑架案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掳走小
6月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韦炳旺入室抢劫、绑架男童一案(戳链接看此前报道→),因犯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韦炳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审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10月中旬,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江谭村的被告人韦炳旺因赌博欠债,产生了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两次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建材市场小区踩点,并将盗窃目标锁定为建材市场小区彭某某家。
年11月2日凌晨4时许,韦炳旺穿戴好雨衣、口罩、手套后步行至彭某某家,用螺丝刀将彭某某家铝卷门的小门撬开,潜入屋内进行盗窃,盗窃得现金元。后被彭某某及其儿子韦某某(3周岁)发现。
随后,韦炳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催泪器朝彭某某脸上喷洒,并殴打、捆绑彭某某。为防止罪行暴露,他将被害人家中的路由器线路拔掉,并带走被害人家中的电脑主机、手机等。
途中,韦炳旺在三楼餐桌上发现彭某某家皇冠小轿车钥匙,即将该小轿车作为逃跑交通工具,并将袋子放在车子尾箱里。因担心在逃跑过程中被围追,在返回三楼拿铝卷门的遥控钥匙时,又将韦某某抱走,一并放到小轿车尾箱内,以韦某某作为人质帮助自己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炳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门进入彭某某家行窃,被发现后对被害人彭某某当场使用暴力致其不能反抗,抢走彭某某家中财物,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并属于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
此外,在逃离过程中,将彭某某儿子韦某某作为人质强行带走,装入车尾箱中驾车逃离,窜逃至金城江区后将韦某某关在自己租房内,该行为构成绑架罪。
同时,韦炳旺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年1月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作者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陆旺
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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